违反《十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十堰开出首张罚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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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1-02-08 14:41    来源:湖北文明网

  2月5日,市民吴先生(化姓)在北京中路沿线路灯杆上张贴寻狗启事单。2月7日,十堰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先生进行处罚,这也是《十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实施以来,我市开出的首张罚单。

   

  北京中路沿线多处贴着寻狗启事。 

  7日上午,市民吴先生来到市城管支队,对于2月5日在北京中路沿线张贴寻狗启事,吴先生非常自责。他告诉记者,1月30日当天,他在北京中路沿线遛狗时,遇到一位熟人,站在路边聊了会天,一不留心狗狗就跑丢了。在寻找几天无果后,寻狗心切的吴先生决定在北京中路沿线张贴寻狗启事,希望能有好心人提供线索。

  6日,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在北京中路巡查时,发现了吴先生在路灯杆上张贴的寻狗启事。经过排查发现,不仅路灯杆上有,街边的墙上也有,总共张贴了有20余张,执法人员一一将其清除,同时利用追呼系统对吴先生进行追呼,通知吴先生主动到市城管支队接受处罚。

   

  执法人员清理吴先生张贴的寻狗启事。 

  7日上午,在市城管支队,执法人员对吴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。吴先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,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处罚。

  市城管支队市容大队副大队长罗稳表示,对于爱狗人士来说,丢狗后的心情他们能理解,但不能随意张贴小广告,对市容市貌进行破坏。他提醒广大市民,城区很多地方都有便民张贴栏,可在张贴栏里张贴信息。

  根据《十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,禁止在树木、地面、建(构)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、涂写、张贴。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根据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、地面、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、涂写、张贴。违者可处警告、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   

  吴先生到市城管支队接受处罚。 

  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依据上述规定,同时鉴于吴先生认错态度良好,对吴先生乱张贴行为处以20元罚款处罚,吴先生在处罚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,同时现场写下承诺书:今后不再乱张贴,如再被发现将接受管理单位的处罚。(十堰晚报记者叶楚榕 通讯员 夏鑫垚)

责任编辑:王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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