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解读:立法促进文明行为引领文明新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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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0-07-31 10:03    来源:湖北文明网

  6月23日,黄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;7月24日,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《条例》;7月31日,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《条例》,明确其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五条,着眼该市实际,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、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、实施与监督、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。《条例》的制定,填补了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,对全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提高市民文明素养;推进城乡文明建设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城市品质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。

  与时俱进 立法回应时代需求

  2016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,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定要求。

  为落实中央精神,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要求,《条例》开宗明义,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强调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”;在第二条对文明行为进行界定时,明确文明行为是“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,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”;在第三条工作原则中强调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”;在第二章“文明行为基本规范”中规定“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”。

  《条例》注重把这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规条文,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,通过立法推动诚实守信、见义勇为、志愿服务、孝亲敬老等行为,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,促进我市城乡文明建设。

  立足实际 立法坚持规范倡导并举

  《条例》结合黄石市实际,既对当前特别是“创文”期间暴露出来的比较常见、较为突出、引起普遍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;又倡导“美德义行”,将崇德向善的行为上升为规定,引领社会风尚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明确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。规定公民应当热爱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、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,传承传播包容、创新、唯实、自强的黄石精神,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。《条例》还从文明礼仪、公共卫生、文明出行三大方面详细列举了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,并单独设置条文对文明旅游、文明用餐、文明就医、文明上网、文明饲养宠物等方面提出要求。同时,为适应公共卫生领域新形势、新要求,《条例》先行规定“在公共场所咳嗽、打喷嚏时遮掩口鼻,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”等内容,并对配备公筷公勺、推广分餐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  《条例》还明确了我市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。一是回应社会关切,针对当前社会上“不敢扶”的现象,《条例》鼓励助人为乐,推进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。二是注重政策支持,依法保障见义勇为、志愿服务、慈善公益等行为人的合法权益,明确相关优先、优惠待遇和表彰、奖励等政策支持措施。三是突出全民参与,专门设置条文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科普、全民健身、全民阅读、全民艺术普及等活动。

  齐抓共管 立法汇聚多方合力

 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与,健全管理体制、明确各自职责,既是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重要考量部分,也是关乎法规中各项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。

  《条例》坚持在压实责任上进行探索,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,明确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提供基础保障,做好交通、环境卫生、无障碍、公益宣传等设施的建设、维护工作;教育、公安、城管、民政、卫健、网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,加大行业内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。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。

  《条例》注重在制度供给上下功夫,建立健全文明创建机制、目标责任制和激励保障机制,力求构建强有力的综合整治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,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力度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有关执法单位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,可以将处罚情况报相关部门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,并可以通报至其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。另外,《条例》还创造性地设计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规定,彰显了法规的科学化、人性化。

  立法促进文明行为,既是时代的呼声,也是现实的需要。《条例》的出台将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、推进五大转型、实现五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(黄石日报 记者 侯娜 通讯员 余永吉)

责任编辑:李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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