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学校应对校园欺凌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、事后干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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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6年09月22日    来源:湖北日报

新华社发

9月21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《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条例草案)的说明。条例草案共9章63条,严格对标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“六大保护”体系,聚焦家庭监护、校园安全、社会协同、网络保护、政府职责、司法保护等重点领域,着力夯实我省未成年人法治保障。

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。条例草案确立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学校和家庭尽责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、法治保障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,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

在家庭保护方面,明确家庭保护的基本原则、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、监护职责、家庭安全防护、委托照护、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等有关内容。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10项具体内容,进一步织密家庭保护制度防线。

在学校保护方面,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职业规范,开展法治、心理健康以及青春期问题应对、挫折应对等学生综合素质教育,严格落实学生减负相关要求。建立体质监测制度和定期开展体格检查,落实学校、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;健全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的全流程管控机制,增设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,全方位夯实学校保护工作体系。

在社会保护方面,压实村(居)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,明确食品药品等销售主体、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责任,以及住宿经营者和其他场所接待未成年人时的安全保护义务。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培训制度,推动构建多方参与、协同共治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。

在网络保护方面,细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、预防网络沉迷、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、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等有关内容。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发未成年人保护性使用模式,压实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“四位一体”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。

在政府保护方面,条例草案专条规定了控辍保学、卫生与心理健康、学校周边安全、预防溺水等重点领域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责,确保未成年人保护诉求“有人管、管到底”。大力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,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、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,主动公开未成年人求助热线,畅通权益求助渠道。

在司法保护方面,落实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,着力营造更加友好包容的未成年人司法环境。细化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工作职责,推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,不断拓展司法保护的深度与广度。

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监护人、学校、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,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。 (湖北日报 记者王婧、通讯员仁轩)

责任编辑:李欢

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学校应对校园欺凌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、事后干预

发表时间:2026-09-22 来源:湖北日报

新华社发

9月21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《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条例草案)的说明。条例草案共9章63条,严格对标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“六大保护”体系,聚焦家庭监护、校园安全、社会协同、网络保护、政府职责、司法保护等重点领域,着力夯实我省未成年人法治保障。

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。条例草案确立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学校和家庭尽责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、法治保障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,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

在家庭保护方面,明确家庭保护的基本原则、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、监护职责、家庭安全防护、委托照护、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等有关内容。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10项具体内容,进一步织密家庭保护制度防线。

在学校保护方面,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职业规范,开展法治、心理健康以及青春期问题应对、挫折应对等学生综合素质教育,严格落实学生减负相关要求。建立体质监测制度和定期开展体格检查,落实学校、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;健全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的全流程管控机制,增设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,全方位夯实学校保护工作体系。

在社会保护方面,压实村(居)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,明确食品药品等销售主体、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责任,以及住宿经营者和其他场所接待未成年人时的安全保护义务。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培训制度,推动构建多方参与、协同共治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。

在网络保护方面,细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、预防网络沉迷、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、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等有关内容。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发未成年人保护性使用模式,压实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“四位一体”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。

在政府保护方面,条例草案专条规定了控辍保学、卫生与心理健康、学校周边安全、预防溺水等重点领域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责,确保未成年人保护诉求“有人管、管到底”。大力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建设,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、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,主动公开未成年人求助热线,畅通权益求助渠道。

在司法保护方面,落实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,着力营造更加友好包容的未成年人司法环境。细化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工作职责,推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,不断拓展司法保护的深度与广度。

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监护人、学校、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,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。 (湖北日报 记者王婧、通讯员仁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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