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帮助罪错青少年及时“重返社会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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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5年11月26日    来源:湖北日报

11月25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《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”)的说明。修订草案共6章49条,分别为总则、预防犯罪的教育、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、对重新犯罪的预防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

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,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,是平安湖北建设的一项源头性、基础性工作,关系家庭幸福安宁、社会和谐稳定、国家长治久安。修订草案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预防为主、提前干预,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、干预和矫治。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,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、个人信息。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、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,责任主体各负其责、相互配合。

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责任涉及多个方面,主要包括家庭、学校、社会等。修订草案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。加强校园欺凌防控,建立欺凌防控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。组织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。明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规范经营,不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。加强未成年人毒品危害教育。

家教缺失、网络毒雾与制度缝隙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大土壤,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。

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,聚焦社会关切,回应基层部门的呼声期待,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出规定:明确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,规定学校、家庭、相关部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责任;明确对沉迷网络行为的干预和帮助,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;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保障。规定跨区域协同矫治。

少年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让罪错青少年及时“重返社会”。修订草案规定对重新犯罪的预防,明确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。鼓励各地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,通过社会观护帮助相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。明确社区矫正、安置帮教工作要求,重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应当依法封存。

此外,修订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、学校及其教职工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实施歧视相关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责任;对不良行为、严重不良行为作出衔接解释。(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

责任编辑:李欢

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帮助罪错青少年及时“重返社会”

发表时间:2025-11-26 来源:湖北日报

11月25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《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”)的说明。修订草案共6章49条,分别为总则、预防犯罪的教育、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、对重新犯罪的预防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

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,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,是平安湖北建设的一项源头性、基础性工作,关系家庭幸福安宁、社会和谐稳定、国家长治久安。修订草案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预防为主、提前干预,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、干预和矫治。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,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、个人信息。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、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,责任主体各负其责、相互配合。

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责任涉及多个方面,主要包括家庭、学校、社会等。修订草案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。加强校园欺凌防控,建立欺凌防控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。组织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。明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规范经营,不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。加强未成年人毒品危害教育。

家教缺失、网络毒雾与制度缝隙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大土壤,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。

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,聚焦社会关切,回应基层部门的呼声期待,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出规定:明确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,规定学校、家庭、相关部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责任;明确对沉迷网络行为的干预和帮助,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;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保障。规定跨区域协同矫治。

少年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让罪错青少年及时“重返社会”。修订草案规定对重新犯罪的预防,明确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。鼓励各地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,通过社会观护帮助相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。明确社区矫正、安置帮教工作要求,重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应当依法封存。

此外,修订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、学校及其教职工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实施歧视相关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责任;对不良行为、严重不良行为作出衔接解释。(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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